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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卵过程:第102期:收购卵子进行人工代孕,是

点击数:52次    2019-10-16 12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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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欢迎各位法律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法学生、法律爱好者参与到“每天一个案例”的学习活动中来。恳请各位读者在留言区完成案例分析后,转发朋友圈打卡,让更多的同行办案人参与进来。

  这是办案人公众号推送的第102期互动案自助捐卵群例

  甲是一个未婚富豪。

  其家业非常庞大,但害怕因为结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安全,又希望有后人可以继承他的家业。

  捐卵代孕甲遂通过关系认识了一个专门从事地下代孕行业的男子乙。

  乙通过高价诱惑的方式,专门向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收购卵子,用于代孕。价格是每颗卵子10000元。

  后乙利用高价收购获得的卵子,和甲提供的精子,培育出了受精卵。又组织多人为甲提供了人工代孕服务。

  最终,甲在不用结婚的情况下,有了8个儿子,3个女儿。

  捐卵危险问:甲、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构成何种犯罪?请从实务角度作具体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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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101期案例参考答案:

  (该答案由作者法者无敌提供)

  ①李偷欢是黑涩会组织成员,负责为该组织运输和贩卖毒品,触犯了“参加黑社会组织罪”;同时,李偷欢也具体实施了运输和贩卖毒品的行为,理论上应当“数罪并罚”。但因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故只对“贩卖毒品”部分负刑事责任,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  ②李偷欢贩卖毒品超捐卵网过1000克,应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,虽然最后该“毒品”经验证系面粉,但由于李偷欢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,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。但由于其对事实的认识错误,应属于贩卖毒捐卵群品罪的未遂。

  ③李偷欢对洪小七、司空红杏的盗窃行为进行反击,成立正当防卫;对强奸行为进行还击,因为洪小七此时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即对其开枪射杀,超出了防卫必要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,应认定故意杀人罪。

  ④综上,对李偷欢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,但有犯罪未遂、防卫过当、不满18周岁等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的情捐卵过程节。

  ⑤洪小七和司空红杏在共同盗窃过程中,洪小七为拒捕当场使用暴力,其行为构成抢劫罪(转化型抢劫);洪小七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,司空红捐卵网杏无须对洪小七的暴力结果负责,二人主观上无抢劫的共同意思联络,故司空红杏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,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  ⑥洪小七欲对李偷欢实施奸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;司空红杏主观上有帮助强奸的故意,客观上为洪小七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,构成强奸罪的共犯。

  ⑦洪小七和司空红杏之前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且刚刚刑满释放,故二人均构成一般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且不适用缓刑。

  ⑧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捐卵代孕规定,洪小七已死亡,对其不予捐卵危险追究刑事责任;对司空红杏应当以盗窃罪既遂和强奸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,但有犯罪未遂等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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